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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onference on Religion and Peace

捐款戶名: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
郵政劃撥帳號:18438949

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

Taiwan Conference on Religion and Peace (TCRP)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基於宗教博愛之情操,藉由宗教、文化、教育及社會關懷等方式,增進各宗教之間彼此
  之瞭解,關懷生命,發揚人性之真、善、美,促進社會和平。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對危及人類社會和平的問題,加以整體而系統的分析,提出對策,並加實現。

        二、增進各宗教間的彼此瞭解,協助解決宗教間之衝突。

        三、匯集各領域之宗教徒專業人才、資源及智慧,互相效力,提供能促進人與社會和平
    的信念與行動,貢獻人類社會。

        四、關懷弱勢團體個人,落實「人類生命共同體」的理念。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之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

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
     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
      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
      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
      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關) 。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3年11月25日台(83)內社字第8325480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後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依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89)內社字第8912935號函准予備查。